日治糖業改良的幕後推手--原料採取區域制度

當我們聽到「第一憨,種甘蔗予會社磅」這句俗語,腦中浮現的往往是農民無奈的身影——他們無法自由選擇要將甘蔗賣給哪一家會社,價格與秤重全由會社說了算。而這一切的源頭,正是糖務局在 1905 年所頒布的《製糖廠取締規則》,而其中包含著眾所皆知的「原料採取區域制度」。

這項制度長久以來被視為壓迫農民的象徵,但它真的是全然負面的政策嗎?在壟斷與改革之間,是否仍隱藏著推動台灣糖業進步的另一面?讓我們繼續往下看,揭開這場甜蜜與矛盾交織的糖業改革故事。

制度的起點

糖廍取締規則的誕生


西元1901年,鹽水港廳、鳳山廳、阿猴廳行政範圍
西元1901年,鹽水港廳、鳳山廳、阿猴廳行政範圍
西元1904年鹽水港廳、鳳山廳、阿猴廳糖部限制區域的範圍
西元1904年鹽水港廳、鳳山廳、阿猴廳糖部限制區域的範圍

西元 1904 年,鹽水港廳、鳳山廳與阿猴廳相繼發布《糖廍取締規則》,宣告台灣糖業正式邁入制度化管理的新階段。規則明定「糖廍限制區域」的公告時間與範圍,並要求區域內的舊式糖廍必須在期限內提出申請,經地方官廳審查與核准後方可設立或繼續營運。

各個地方官廳詳細規則

以鹽水港廳為例,規則規定:每年製糖期開始前八個月,由廳長公告糖廍限制區域;欲在限制區域內開設糖廍者,須於一個月前獲得核准。申請書中須詳細記載糖廍的位置、資本額、預定壓榨甘蔗量、甘蔗來源、預計製糖量,以及與蔗農簽訂的原料契約內容。若未經允許而私自開設糖廍,廳長可令其變更或關閉。
鳳山廳所頒布的內容大致與此相似,就不贅述。

阿猴廳的規定則更為細緻。其公告時間定於每年四月,並要求舊式糖廍於公告後五個月內提出申請。此外,阿猴廳對糖廍的內外設備、建築尺寸與隔間都有具體規範,要求每日清潔,若設於居民區外,必須指派管理人專責維護安全。違反者可處十圓以下罰金或科料*,顯示地方政府對安全與衛生管理的重視。

雖然條文中並未明確指出要以新式製糖場為中心劃設區域,但實際上,各地公告的範圍皆圍繞著新式製糖會社而設。透過限制舊式糖廍的設立與數量,地方官廳成功確保了新式糖廠穩定的原料來源,並進一步推動製糖產業的現代化。

然而,這項規則未明定區域內甘蔗收購的權利與義務關係,與後來由糖務局推行、範圍涵蓋全台的「原料採取區域制度」相比,仍存在不小的差異。

補充:
科料:罰金金額在1000日圓以上但不足一萬日圓、而且只適用於輕微罪行的刑罰。

制度的擴張

《製糖廠取締規則》 與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確立

西元 1905 年,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三十八號頒布《製糖廠取締規則》 ,正式在全台推行「原料採取區域制度」。這項法令象徵著台灣糖業管理由地方自治邁向中央統一,並奠定了日後糖業發展的制度基礎。

根據規定,新設或變更新式製糖場與改良糖廍,皆須經糖務局長許可。糖務局長在核准設立時,會同時劃定其「原料採取區域」,並明令區域內不得再設立舊式糖廍。此舉使得製糖業的經營與原料配置首次納入中央的直接監督,而區域範圍的劃定與變更,亦由總督府統一公告。

相較於地方官廳先前所制定的《糖廍取締規則》 ,這項中央法令帶來兩項關鍵轉變:
其一,明確規範制度適用對象為新式製糖場與改良糖廍,而不再涉及舊式糖廍。
其二,全面禁止舊式糖廍於新式製糖區域內設立,使制度限制更為嚴格,並確保新式製糖和改良糖廍的原料供應。

然而,糖務局並未止於保障製糖會社的利益。為防止會社藉制度之便壟斷市場或剝削蔗農,糖務局同步頒布多項補充命令,明訂製會社在採取區域內的責任:必須以「同等代價」收購並全數消費區域內的甘蔗;若因天候或機械故障等原因無法處理,須即刻申報並負起賠償責任。此外,會社不得未經核准即從區域外搬運原料製糖,並應允許蔗農出資入股,同時提供資本、蔗苗、肥料與農具,以推動蔗作改良。

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施行,不僅保障了新式製糖業的原料來源,也成為糖務局推動蔗作改革、結合會社與蔗農的關鍵政策工具。

制度的深化

從規範到推動  

西元1919年原料採取區
西元1919年原料採取區

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施行的首個年度(西元 1905~1906 年),糖務局便展開多項具體措施,試圖以制度為媒介,結合「蔗作獎勵」與「製糖部門」。

在頒布給臺南製糖會社的補助命令中,糖務局首次提出「縮小原料收購區域」的方針,同時鼓勵農民培育改良蔗種。針對全台五十間改良糖廍的命令,更要求業者應積極支援蔗農,提供資金、蔗苗、肥料與農具。這些規定顯示,糖務局已不再只是行政監督者,而是開始以原料採取區域為政策工具,推動技術革新。

到了西元 1908~1909 年,糖務局進一步推行「模範蔗園制度*」,這是首次以明文規定的方式,將蔗作獎勵與製糖產業緊密結合。同時推出的「甘蔗苗圃制度*」。透過此舉,糖務局讓新式製糖業者成為區域內的技術領導者,帶動蔗作改良的整體提升。

西元 1909~1910 年間,糖務局修訂肥料補助辦法,明定補助優先順序以新式製糖場原料採取區域為首,改良糖廍次之,其他地區最後。業者必須協助蔗農辦理申請、配送與運輸。翌年,補助更進一步限定於新式製糖場的採取區域內蔗農,並依各製糖場的生產能力比例分配額度,象徵蔗作改良的責任正式下放給製糖業者。

除了技術推廣與物資補助外,糖務局亦以競賽作為獎勵手段。西元 1910~1911 年,糖務局專為新式製糖會社設立「甘蔗品評會補助制度*」,鼓勵會社於原料採取區域內舉辦競賽。這些活動不僅激發蔗農改良栽培技術的熱情,也強化了他們對製糖會社的向心力。自此,原料採取區域逐漸形成以新式製糖場為核心的現代糖業版圖,蔗農、會社與政府之間的關係,也在制度與合作中日益緊密。

補充:
模範蔗園制度:為原料採取區域內農家各項栽培的示範、指導及為逐年更新品種,也需自行進行種苗之改良、培育。
甘蔗苗圃制度:由新式製糖會社與改良糖廍設立苗圃,培育優良蔗苗,優先供應自己原料採取區域的模範蔗園,再分配給一般蔗農。
甘蔗品評會補助制度:甘蔗品評會又稱競蔗會,為一項就生長中甘蔗進行各類評比的競賽,獲得優勝者可獲得一筆數額不等的獎金。

制度的轉折

從監督到傳承 

糖務局在制定與執行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時,並非完全站在新式製糖業者的立場思考。對於「採取區域的大小」,製糖會社希望區域越大越能確保原料供應;而糖務局則主張應適度縮小範圍,促使業者專注於區域內的蔗作改良與獎勵工作。

這樣的差異,讓糖務局逐漸意識到,原料採取區域除了能穩定新式製糖業的原料來源外,也能成為監督與推動蔗作改良的重要工具。每當重新劃定區域時,糖務局便頒布命令,以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為媒介,結合「蔗作」與「製糖」兩個部門,同時將蔗作獎勵的責任逐步下放給新式製糖業者。具體做法包括在每年公布獎勵方針時,要求製糖會社承擔部分任務,並透過區域的增減調整,敦促業者積極投入蔗作改良與獎勵。

隨著制度的深化,多數製糖會社開始制定屬於自身的蔗作獎勵辦法,主動參與技術改良與農民輔導。即便在糖務局裁撤之後,蔗作改革與獎勵制度仍能持續運作,顯示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不僅是殖民政府的行政措施,更成為推動糖業改良的最佳利器。


資料來源:

1.  臨時臺灣糖務局時期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之施行(1904-1911)莊天賜  https://www.taih.ntnu.edu.tw/wp-content/uploads/2020/06/%E8%8E%8A%E5%A4%A9%E8%B3%9C%EF%BC%8C%E3%80%88%E8%87%A8%E6%99%82%E8%87%BA%E7%81%A3%E7%B3%96%E5%8B%99%E5%B1%80%E6%99%82%E6%9C%9F%E5%8E%9F%E6%96%99%E6%8E%A1%E5%8F%96%E5%8D%80%E5%9F%9F%E5%88%B6%E5%BA%A6%E4%B9%8B%E6%96%BD%E8%A1%8C1904-1911%E3%80%89%E3%80%8A%E5%B8%AB%E5%A4%A7%E8%87%BA%E7%81%A3%E5%8F%B2%E5%AD%B8%E5%A0%B1%E3%80%8B5%EF%BC%882012.12%EF%BC%89%EF%BC%8C%E9%A0%81-71-96%E3%80%82.pdf 
2. 清末到日治的行政區劃變革  https://wwwacc.ntl.edu.tw/public/Attachment/0313935535.pdf 
3. 台灣糖業圖 https://tcmb.culture.tw/zh-tw/detail?indexCode=online_metadata&id=228784
4. 齊藤武治郎〈六十三萬分一臺灣製糖廠原料採取區域圖〉https://collections.nmth.gov.tw/CollectionContent.aspx?a=132&rno=2004.028.1324 
5. 台灣糖業「米糖相剋」問題的空間差異(1895-1954)https://ndltd.ncl.edu.tw/cgi-bin/gs32/gsweb.cgi/ccd=KSTmUL/record?r1=1&h1=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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